(2015)朝执委字第9号
裁判日期: 2015-08-23
公开日期: 2016-04-06
案件名称
赵克俭与张铁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克俭,张铁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朝执委字第9号申请执行人赵克俭,男,1953年1月12日生,汉族,住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四川街185-3-44号。被执行人张铁民,男,1951年3月20日生,汉族,住长春市朝阳区工农大路28号本院在执行申请人赵克俭与被执行人张铁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中,因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山东省乳山市人民法院(2014)乳滨民初字第19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执行员 郭俊立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佳萍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