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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中区法民初字第03196号

裁判日期: 2015-08-23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渝中支行与陈小刚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渝中支行,陈小刚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中区法民初字第03196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渝中支行,地址渝中区民族路104号,组织机构代码90293351-2。负责人XX,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胡仁兵,上海和华利盛(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江晓惠,上海和华利盛(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小刚,男,汉族,1968年11月19日出生,住重庆市沙坪坝区。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渝中支行(以下简称中行重庆渝中支行)与被告陈小刚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吕荣荣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蒲兴华、费兴智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简丽担任法庭记录。原告中行重庆渝中支行的委托代理人江晓惠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陈小刚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中行重庆渝中支行诉称,中行重庆渝中支行与陈小刚于2013年7月2日签订了《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专向分期付款合同(抵押类)》约定陈小刚向中行重庆渝中支行申请“专向分期付款”额度为719000元的贷款,用于购买大切诺基牌小型普通客车一辆。合同约定分期期数为36期,“专向分期付款”手续费为75495元;还款方式为月均等额、取整入账、免息还款。陈小刚在每期到期还款日前未全数清偿所提额账户所有欠款的,应按照《信用卡领用合约》支付利息、滞纳金、超限费,并全额承担中行重庆渝中支行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催收费用、诉讼费用、律师费用、执行费用等。陈小刚账户逾期60日的,中行重庆渝中支行有权将该账户下有效专向分期付款交易的剩余金额一次性计入账户,即宣布分期还款提前到期。陈小刚以其购买的上述车辆向中行重庆渝中支行作了抵押担保,并办理了抵押登记。合同同时约定陈小刚在正常还款日或提前还款日未按约定履行清偿义务的,中行重庆渝中支行有权依据法律的规定及合同的约定,行使抵押权。双方可以协议以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的价款优先清偿合同项下的债务;协议不成的,有权依法请求法院拍卖、变卖抵押物。关于争议的解决方式,合同约定向中行重庆渝中支行所在地法院起诉。合同签订之后,中行重庆渝中支行按照合同约定按时足额向陈小刚发放了专向分期付款,但陈小刚并未按照合同约定按时足额偿还透支本金和利息。截止2015年1月24日,陈小刚连续3个月未按时足额清偿账户所欠款项,尚欠透支本金439384元,分期付款手续费46108.67元,利息943.64元、滞纳金3378.23元,合计489814.54元。中行重庆渝中支行多次催收,陈小刚均不予理会。中行重庆渝中支行为维护其合法权益诉至本院,请求判令:1、陈小刚立即偿还中行重庆渝中支行信用卡透支本金439384元及截止2015年1月24日的利息943.64元、手续费46108.67元、滞纳金3378.23元,并支付从2015年1月25日起至付清日止以本金439384元为基数,按照合同约定日万分之五利率计算的利息,以未清偿的利息943.64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利率计算的复利;2、中行重庆渝中支行对陈小刚提供抵押的大切诺基牌小型普通客车(车牌号渝ATE0**、发动机号EC154359、车架号1C4RJFJT4EC154359)享有抵押权,在陈小刚不清偿上述债务时,有权以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3、陈小刚支付中行重庆渝中支行为实现债权的律师费5000元;4、本案诉讼费由陈小刚承担。被告陈小刚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13年7月,中行重庆渝中支行与陈小刚签订了《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专向分期付款合同(抵押类)》,合同约定:陈小刚(甲方)向中行重庆渝中支行(乙方)申请“专向分期付款”额度为719000元的贷款,用于购买大切诺基牌小型普通客车一辆,分期期数为36期,“专向分期付款”手续费为75495元,每月收取手续费金额为2097.08元;还款方式为月均等额、取整入账、免息还款。甲方在每期到期还款日前未全数清偿所提账户所有款项的,应按照信用卡领用合约规定支付利息、滞纳金。如甲方未依规定时间足额存入当期足额款项,乙方有权收取透支利息、滞纳金以及超限费,并由甲方全额承担由此而使乙方产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催收费用、诉讼费用、律师费用、执行费用等)。甲方人民币账户逾期60日的,乙方将该账户下有效专向分期付款交易的剩余金额一次性记入账户。手续费分期收取方式在分期提前全部或部分记账,未入账手续费将一次性入账。同时,陈小刚以其购买的发动机号EC154359、车架号1C4RJFJT4EC154359的渝ATE0**大切诺基牌轿车向中行重庆渝中支行对其贷款提供抵押担保,约定陈小刚在正常还款日或提前还款日未按约定履行清偿义务的,中行重庆渝中支行有权依据法律的规定及合同的约定,行使抵押权。同时,双方还约定信用卡“专向分期付款”(抵押类)通用条款和信用卡领用合约,作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专向分期付款合同(抵押类)》不可分割的组成,具有与本合同相同的法律效力。2013年8月9日,渝ATE0**大切诺基牌轿车在车辆管理部门进行了抵押登记,其抵押权人为中行重庆渝中支行。嗣后,中行重庆渝中支行依约向陈小刚发放了719000元的贷款,但陈小刚未按约定按时足额偿还透支本金和利息,已连续60日未按时足额清偿账户所欠款项。截止2015年1月24日,陈小刚尚欠中行重庆渝中支行透支本金439384元,利息943.64元、手续费46108.67元、滞纳金3378.23元。另查明,中国银行的信用卡领用合约中明确了持卡人在到期还款日之前未能偿还当期对帐单列明的最低还款额,持卡人除按照规定利率支付透支利息外,还应按最低还款额未还款部分的5%支付滞纳金,信用卡透支利息按月计收复利,日利率为万分之五。2015年2月8日,中行重庆渝中支行为陈小刚信用卡纠纷案,与上海和华利盛(重庆)律师事务所签订了《法律事务委托合同》,约定中行重庆渝中支行将陈小刚信用卡纠纷案委托给上海和华利盛(重庆)律师事务所,并向上海和华利盛(重庆)律师事务所支付陈小刚案律师代理费5000元。上述事实,有《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专向分期付款合同(抵押类)》、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信用卡领用合约、客户交易明细、机动车注册登记信息栏、《法律事务委托合同》及发票等证据及当事人的陈述载卷为凭,足以认定。本院认为,中行重庆渝中支行与陈小刚签订的《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专向分期付款合同(抵押类)》,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严格履行合同所约定的权利义务。中行重庆渝中支行按约向陈小刚履行了发放贷款的义务,陈小刚应按照合同约定按期履行还本付息的义务。陈小刚未按约履行还本付息的行为违反了合同的约定,应对此承担违约责任。中行重庆渝中支行有权按照合同的约定宣布借款提前到期,要求陈小刚偿还全部借款本息、滞纳金及手续费,并对不能按时支付的本金及利息按照合同的约定计收利息及复利。中行重庆渝中支行的诉请,由于有双方的约定为据,本院予以支持。陈小刚以其所购买的渝ATE0**大切诺基牌轿作为贷款抵押担保物并办理了抵押登记,故中行重庆渝中支行对该车辆依法享有优先受偿权。至于原告中行重庆渝中支行要求陈小刚承担律师费的请求,因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专向分期付款合同(抵押类)》中约定了中行重庆渝中支行产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催收费用、诉讼费用、律师费用、执行费用等)由陈小刚承担,且中行重庆渝中支行所支付的律师费标准符合重庆市律师服务收费标准的规定,故对该项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另被告陈小刚经本院合法传唤,逾期未到庭应诉,本院依法可以缺席判决。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陈小刚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渝中支行本金439384元,截止2015年1月24日的利息943.64元、手续费46108.67元、滞纳金3378.23元,合计489814.54元,并支付从2015年1月25日起至贷款本息还清之日止,以未偿还的本金439384元为基数,按照日利率万分之五计收的利息,以及以未清偿的利息943.64元为基数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收的复利;二、被告陈小刚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渝中支行律师代理费5000元;三、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渝中支行对被告陈小刚名下的发动机号EC154359、车架号1C4RJFJT4EC154359、车牌号为渝ATE0**的大切诺基牌小型普通客车享有优先受偿权。如果被告陈小刚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4324元、公告费166元,共计4490元,由被告陈小刚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吕荣荣人民陪审员  蒲兴华人民陪审员  费兴智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简 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