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鄄民初字第1627号
裁判日期: 2015-08-23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历山舜王庙筹建委员会与仝瑞朋等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鄄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鄄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历山舜王庙筹建委员会,仝瑞朋,仝瑞阳,刘钦勋,刘钦碧,刘钦豪,刘钦杰,刘广资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鄄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鄄民初字第1627号原告历山舜王庙筹建委员会。负责人祁传礼,会长。被告仝瑞朋,男,43岁,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鄄城县。被告仝瑞阳,男,40岁,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鄄城县。被告刘钦勋,男,50岁,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鄄城县。被告刘钦碧,男,48岁,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鄄城县。被告刘钦豪,男,45岁,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鄄城县。被告刘钦杰,男,40岁,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鄄城县。被告刘广资,男,55岁,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鄄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历山舜王庙筹建委员会诉被告仝瑞朋等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历山舜王庙筹建委员会撤回对被告仝瑞朋等人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新安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春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