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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民一初字第145号

裁判日期: 2015-08-23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王昌富与蔡树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昌富,蔡树德,李凤春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一初字第145号原告:王昌富,男,汉族,住通化市东昌区。被告:蔡树德,男,汉族,住通化市东昌区。被告:李凤春,女,汉族,住通化市东昌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昌富与被告蔡树德、李凤春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2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昌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400.00元,由原告负担1,700.00元,返还原告1,700.00元。审判长  毛德义审判员  徐建军审判员  陈炳杰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杨 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