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靖执字第17-1号
裁判日期: 2015-08-23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廖升与靖西县正泰矿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靖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廖升,靖西县正泰矿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靖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靖执字第17-1号申请执行人廖升。被执行人靖西县正泰矿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宗泰,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廖升申请执行靖西县正泰矿业有限公司关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5年1月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2014)靖民一初字第62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经多次做被执行人的思想动员工作,被执行人于2015年7月13日自动履行100000元,余款无法在执行期内履行完毕。另查明,被执行人靖西县正泰矿业有限公司无银行存款,无土地、房产、车辆登记信息,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该案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靖西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靖民一初字第622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的执行。在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马振东审判员 周义富审判员 农堂文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梁景耿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