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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枣阳执字第00549-3号

裁判日期: 2015-08-23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淼锦玉公司诉耿安鸿借款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枣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枣阳市淼锦玉纺织有限公司,耿安鸿,万存云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枣阳执字第00549-3号申请执行人枣阳市淼锦玉纺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淼锦玉公司)。法定代表人周正福,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耿安鸿。第三人万存云.本院(2014)鄂枣阳民一初字第00471号民事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耿安鸿未履行偿付淼锦玉公司欠款的义务。淼锦玉公司申请强制执行,并申请追加耿安鸿前妻万存云为本案被执行人。经查,该笔债务系耿安鸿与万存云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欠,属夫妻共同债务,应当由耿安鸿、万存云共同偿付。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追加万存云为本案被执行人。万存云应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五日内与耿安鸿共同偿付淼锦玉公司本金2100元及相应利息。二、将登记在万存云名下车牌号为鄂F2**的汽车予以扣押,提存于枣阳市人民法院指定的地点。三、将耿安鸿所有的登记在李书秀名下位于枣阳市襄阳路X号的土地使用权(土地证号XX)及产权证号为枣房字第000**号的房产予以查封。四、将登记在耿安鸿、万存云名下位于枣阳市西城茶棚村十组前进路X号房产证号为枣房字第0X2的房产(建筑面积155.34平方米)予以查封。限耿安鸿、万存云自财产被查封、扣押之日起十日内履行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评估、拍卖(变卖)所查封、扣押的财产,以清偿债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智勇审判员  张军鹰审判员  肖 辉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 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