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苏中民终字第03484号
裁判日期: 2015-08-23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太仓富豪铜业有限公司与张永良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太仓富豪铜业有限公司,张永良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苏中民终字第0348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太仓富豪铜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太仓市双凤镇新湖建湖路。法定代表人徐曙光,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窦双喜,江苏名仁(太仓)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虞浩础,江苏名仁(太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永良。上诉人太仓富豪铜业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张永良因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2014)太民初字第0034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7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审理中,上诉人太仓富豪铜业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23日向本院申请,要求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太仓富豪铜业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太仓富豪铜业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为5元,由上诉人太仓富豪铜业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蔡燕芳审 判 员 祝春雄代理审判员 林李金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韦婷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