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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奉执字第3068号

裁判日期: 2015-08-23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吕志猛与杨涛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吕志猛,杨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奉执字第3068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申请执行人吕志猛,男,1967年12月19日生,汉族,住河南省。被执行人杨涛,男,1990年6月19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本院在执行原告吕志猛诉被告杨涛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故依据相关法律规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上述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奉民一(民)初字第588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蔡伟明审判员  张红兵审判员  陆 正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朱跃星附:相关法律条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