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奉执字第3068号
裁判日期: 2015-08-23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吕志猛与杨涛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吕志猛,杨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奉执字第3068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申请执行人吕志猛,男,1967年12月19日生,汉族,住河南省。被执行人杨涛,男,1990年6月19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本院在执行原告吕志猛诉被告杨涛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故依据相关法律规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上述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奉民一(民)初字第588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蔡伟明审判员 张红兵审判员 陆 正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朱跃星附:相关法律条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