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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鹿执民字第2208-1号

裁判日期: 2015-08-23

公开日期: 0001-01-01

案件名称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与温州市登达化工有限公司、田志胜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温鹿执民字第2208-1号申请执行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法定代表人:林显斌。被执行人温州市登达化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田志胜,董事长。被执行人田志胜。被执行人项蔓菁。关于申请执行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与被执行人温��市登达化工有限公司、田志胜、项蔓菁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在温州各大银行无存款余额,在温州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查询系统无车辆登记信息。被执行人温州市登达化工有限公司名下坐落于温州市鹿城区中国鞋都产业园区三期45号地块的土地使用权[使用权证号:温国用(2007)第1-15305号,地号:1-2-10106-16,建筑面积:9158。51平方米],已由我院依法查封(查封有效期至2018年7月29日,查封期限届满时需要续行查封的,申请执行人必须在查封有效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导致不利法律后果,要自行承担)。该地块已被其他债权人设置抵押,经估算其价值已不足以清偿抵押债权,故本案暂不处置。被执行人田志胜名下坐落于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外小街甲2号15层A座1706室(所有权证号:京房权证东字第号,建筑��积:210:45平方米)的房产,已由我院依法查封(查封有效期至2018年8月4日)。该房产正由本院处置中,处置时间较长。壁纸行人田志胜、项蔓箐共有的坐落于温州市鹿城区瓯江路锦玉园2幢301室(所有权证号:674798,建筑面积:446.72平方米)及锦玉园4幢1304室(所有权证号:650234,建筑面积:865.52平方米)的房产,已由我院依法查封(查封有效期至2018年7月15日),该房产已被其他债权人设置抵押,经估算其价值已不足以清偿抵押债权,故本案暂不处置。随后,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通报了执行状况。鉴此,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状况无异议。截止2015年8月23日,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借款5600000.00元及利息。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未能有效执结。申请执行人对本案先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形没有异议,故本案可先予以终结。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温鹿执民字第2208-1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张弛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郑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