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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江西民初字第853号

裁判日期: 2015-08-23

公开日期: 2016-05-23

案件名称

于志琴与解学顺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志琴,解学顺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江西民初字第853号原告于志琴,女,63岁,汉族,通化市人,住通化市东昌区。被告解学顺,男,42岁,汉族,农民,住通化市东昌区金厂镇龙头村三组。本院在审理原告于志琴诉被告解学顺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本院定于2015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志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系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晓云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 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