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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鹿执民字第2570-1号

裁判日期: 2015-08-23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与浙江祥华防爆电器有限公司、浙江亚捷成套电器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浙江祥华防爆电器有限公司,浙江亚捷成套电器有限公司,浙江鸿龙电气有限公司,南永蕾,郑丽娜,刘文永,黄爱叶,李成龙,陈巧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裁定书文稿签发:审阅:会签:拟稿: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温鹿执民字第2570-1号申请执行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法定代表人:林显斌。被执行人浙江祥华防爆电器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文永,董事长。被执行人浙江亚捷成套电器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成龙,董事长。被执行人浙江鸿龙电气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南永蕾,董事长。被执行人南永蕾。被执行人郑丽娜。被执行人刘文永。被执行人黄爱叶。被执行人李成龙。被执行人陈巧飞。关于申请执行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与被执行人浙江祥华防爆电器有限公司、浙江亚捷成套电器有限公司、浙江鸿龙电气有限公司、南永蕾、郑丽娜、刘文永、黄爱叶、李成龙、陈巧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在温州各大银行无存款余额,在温州市房管局房产查询系统中无房产登记信息。被执行人李成龙名下车牌号为浙C×××××(车辆识别号:LFV3A23C5C3036550)的大众牌机动车,已由我院依法查封(查封有效期至2017年7月29日,查封期限届满时需要续行查封的,申请执行人必须在查封有效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导致不利法律后果,要自行承担)。上述车辆下落不明,故无法进行实物扣押。随后,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通报了执行状况。鉴此,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状况无异议。截止2015年8月23日,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借款1039214.69元及利息。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未能有效执结。申请执行人对本案先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没有异议,故本案可先予以终结。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温鹿执民字第2570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张弛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郑里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5)温鹿执民字第2570-1号申请执行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住所地温州市鹿城区车站大道神力大厦,机构代码:712516371。法定代表人:林显斌,行长。被执行人浙江祥华防爆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乐清市柳市镇店后村,机构代码:719554581。法定代表人:刘文永,董事长。被执行人浙江亚捷成套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乐清市柳市镇苏吕工业区,机构代码:731503568。法定代表人:李成龙,董事长。被执行人浙江鸿龙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乐清市柳市镇后街新村54号,机构代码:747034356。法定代表人:南永蕾,董事长。被执行人南永蕾,男,1977年4月2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乐清市柳市镇后街新村路29弄2号,公民身份号码:330323197704220933。被执行人郑丽娜,女,1982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乐清市柳市镇西凰屿村,公民身份号码:330382198205120924。被执行人刘文永,男,1961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乐清市柳市镇前州村,公民身份号码:330323196103121214。被执行人黄爱叶,女,1964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公民身份号码:330323196401031241。被执行人李成龙,男,1963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乐清市柳市镇苏吕大道390弄1号,公民身份号码:330323196309153916。被执行人陈巧飞,女,1964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公民身份号码:330323196410263925。关于申请执行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与被执行人浙江祥华防爆电器有限公司、浙江亚捷成套电器有限公司、浙江鸿龙电气有限公司、南永蕾、郑丽娜、刘文永、黄爱叶、李成龙、陈巧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在温州各大银行无存款余额,在温州市房管局房产查询系统中无房产登记信息。被执行人李成龙名下车牌号为浙C×××××(车辆识别号:LFV3A23C5C3036550)的大众牌机动车,已由我院依法查封(查封有效期至2017年7月29日,查封期限届满时需要续行查封的,申请执行人必须在查封有效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导致不利法律后果,要自行承担)。上述车辆下落不明,故无法进行实物扣押。随后,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通报了执行状况。鉴此,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状况无异议。截止2015年8月23日,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借款1039214.69元及利息。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未能有效执结。申请执行人对本案先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没有异议,故本案可先予以终结。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温鹿执民字第2570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张弛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郑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