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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成华执字第604号

裁判日期: 2015-08-23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与江畸、王德庆其他权属、侵权纠纷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王德庆,江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成华执字第604号申请执行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负责人刘祖疆,总经理。被执行人王德庆,男,汉族,1968年4月20日出生,住成都市成华区。。被执行人江漪,女,汉族,1972年5月25日出生,住成都市金牛区。。申请执行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与被执行人王德庆、江漪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成华民初字第102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在履行义务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中,本院依职权到金融、车管、房管等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查询到被执行人王德庆名下无房产、车产登记信息,查询到被执行人江漪名下无房产、车产登记信息,被执行人江漪在建设银行成都桃蹊路支行有存款20.38元,因余额不足,暂无法处置。此外,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将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亦未在一定期限内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本院认为,本案暂无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2014)成华民初字第102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凭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蒋晓蕴审判员  黎世昌审判员  范忠诚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樊 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