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集刑初字第132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李某某玩忽职守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集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集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
案由
玩忽职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集安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集刑初字第132号公诉机关吉林省集安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某,男。因涉嫌玩忽职守罪,于2015年5月26日被集安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辩护人杨国臣,集安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集安市人民检察院以集检公诉刑诉[2015]11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玩忽职守罪,于2015年7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8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集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管清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某及其辩护人杨国臣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3年,被告人李某某在集安市花甸镇林业工作站担任护林员,负责花甸镇东沟村的森林管护工作。2013年8月,李某某在负责花甸镇东沟村森林资源的管护、监督工作期间,未认真履行职责,致使东沟村国家二级保护珍贵树木黄檗(别称:黄菠萝)20株及林木39.0308立方米被邹某某(已判刑)非法采伐。2015年5月19日,被告人李某某主动到检察机关投案。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其在检察机关的供述,证人谭某某、殷某某、邹某某证言,书证重点公益林管护合同、护林员责任制、集安市清河镇林业站证明、刑事判决书、集安市人民检察院反渎职侵权局办案说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身为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由于其工作严重不负责任,致使森林遭受严重破坏,其行为已构成玩忽职守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辩护人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能主动到检察机关投案自首,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从轻处罚的辩护观点,符合本案事实,本院予以采纳。经本院审判委员会(2015)第二十二次会议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某某犯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聂振鹏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齐 霄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