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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通城民初字第406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罗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通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罗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通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鄂通城民初字第406号原告李某某委托代理人潘盼盼,湖北顺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罗某原告李某某与被告罗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罗某经本院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期限届满后,被告罗某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某某诉称:原、被告于2002年经他人介绍相识,2006年1月1日领取结婚证并举行了婚礼。次年10月21日生育长子罗某甲,2014年3月11日生育次女罗某乙。婚后随着小孩出生,被告发生变化,不务正业,迷恋赌博,钱输光了,就典当家物各处借钱。原告多次劝阻,被告不但不改,反而变本加厉,我行我素,为此,无妻间经常吵嘴打架,更为难忍的是,被告不尽家庭义务,喜新厌旧,沾花惹草,背离原告致使夫妻感情破裂,并分居生活。故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罗某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02年上半年原、被告经他人介绍相识,并确定恋爱关系。2006年1月1日双方在通城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并按当地风俗举行结婚仪式。2007年10月21日生育长子罗某甲,由被告父母代养,2014年3月11日添育次女罗某乙,随原告抚养。原、被告结婚来,婚初感情尚可,后来被告与婚前相比,判若二人,不能尽到丈夫和父亲的义务,沉迷打牌赌博,家庭生活不顾。导致原、被告夫妻感情无法融洽,各自外出打工,分居数月。2015年3月12日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起诉来院,诉求判令与被告离婚以及一双儿女各自抚养一个。另查:原、被告在婚后无共同债权债务及财产。本院认为,相守的婚姻在磨炼中成长,其婚姻基础才能更加坚固。本案中原、被告从陌生人相识走到一起结为夫妻关系,并共育了儿女一双,是双方难得缘分。婚后,原、被告在共同生活中偶尔出现矛盾,未必不正常,世上无完人,被告虽然后来有打牌赌博不良习惯,对家庭生活经济上带来了不利后果。同时,造成夫妻感情逐渐淡化是本案成诉的直接原困。在此,只要被告敢于改正错误,远离赌博,勇挑家庭重担。当然,原、被告均要学会如何经营婚姻,本着有利于家庭和睦和儿子健康的成长,相互理解、信任、互爱互敬,各自改正自身不足之处,夫妻关系是完全有可能改善的。现原告诉求离婚,未能举证足以证实其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不符合婚姻法规定的离婚条件。加之,被告未到庭应诉,其夫妻感情是否破裂难以核实。故对原告诉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罗某离婚。本案收取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开户银行:农行咸宁市金穗支行,帐号:17680601040004550,户名: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用途:诉讼费)。在上诉期满次日起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褚毅君审 判 员  李辉寰人民陪审员  段亚军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李林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