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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川民初字第1813-2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王先珍与索诚、国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先珍,索诚,国凯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川民初字第1813-2号原告:王先珍。被告:索诚。被告:国凯。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先珍与被告索诚、国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先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8元,财产保全费170元,合计258元,由原告王先珍负担。审 判 员  殷筱娣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代理书记员  王璐璐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