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川民初字第1813-2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王先珍与索诚、国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先珍,索诚,国凯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川民初字第1813-2号原告:王先珍。被告:索诚。被告:国凯。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先珍与被告索诚、国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先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8元,财产保全费170元,合计258元,由原告王先珍负担。审 判 员 殷筱娣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代理书记员 王璐璐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