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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岩刑执字第1175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张国强运输毒品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龙岩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张国强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岩刑执字第1175号罪犯张国强,男,1972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出生地福建省莆田市,初中文化,现在福建省闽西监狱服刑。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2月25日作出(2003)莆中刑初字第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国强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03年5月12日作出(2003)闽刑终字第188号刑事裁定,对其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张国强死刑缓期执行期满,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10月19日对其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08年9月12日对其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2月17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2013年5月8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六年。刑期执行至2022年11月11日。执行机关福建省闽西监狱因罪犯张国强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5年7月27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张国强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二0一三年三月至二0一五年五月累计获得达标分十八分,二0一三年、二0一四年被评为监狱表扬。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此次减刑缴交个人财产2000元。本院认为,罪犯张国强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国强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五年(刑期执行至2021年4月1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戴景彤审 判 员  黄美华代理审判员  陈煌华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陈晓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