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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万法民初字第02161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0-27

案件名称

唐文全与向小均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文全,向小均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

全文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万法民初字第02161号原告唐文全,男,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委托代理人张波,重庆市万州区龙都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向小均,男,汉族,住重庆市开县。委托代理人向世奎,系被告之父,男,汉族,住重庆市开县。委托代理人谢祖明,男,汉族,住重庆市开县。原告唐文全与被告向小均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27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曾维怡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3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后因案情复杂,裁定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于2015年6月10日由代理审判员曾维怡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曾亚琼、何长坤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唐文全及其委托代理人张波、被告向小均及其委托代理人向世奎、谢祖明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唐文全诉称,2014年9月,被告向小均将其承揽的重庆服装工程职业学院新建学生宿舍楼工程砌墙、内抹灰工作交由原告唐文全组织工人施工。2014年10月工程完工,2015年1月13日双方对工程进行了决算,共欠了46280元,双方均在完工单上签字予以了确认。后来被告又支付20870元,尚欠25410元,但经原告多次追索无效,原告提起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人工工资25410元。二、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被告向小均辩称,被告向重庆服装学院承包了宿舍楼砌砖、运转和抹灰工程后,将砌砖、抹灰工作交给原告做,当时是口头约定,没有任何协议和合同,只是被告提出砌砖工价按地面28元/平方米计算,抹墙上灰按墙面6元/平方米计算。原告招用工人,全是原告自招自用,工人工资由原告直接向校方领发,与被告没有关系。原告老练狡猾让被告吃亏,明面上说给工人的工资是二十多元一平米,实际上是六元一平米。原告哥哥唐文清本是原告找来的工人,唐文清受伤,反把被告告上法庭,被告冤枉赔偿3万余元。关于原告所述完工单,是原告带工人找到万州区劳动仲裁委员会反映,2015年1月13日仲裁委员会通知被告问情况,原告当时未带工人做工登记薄,就在慌忙之下简单写了一张大约校方欠工资数额的毛单子,不能作为任何结账依据,结账只能以校方1月16日的领款单和借条为据。2015年1月16日,校方突击把工人工资一下全部发放给工人,包括被告和原告在领取工资上的全部资金往来一次性做了清算,被告这天领款经手7份工资直接发放给工人(总资金近20万元),工人都有领条,被告用完工单的方式,由工人蓝吉万出面一次性领取现金65870元,为了表明原、被告再无账款纠纷,原、被告特在这张完工单上分别签写了自己姓名。综上所述,请求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2014年9月3日,被告向小均与重庆服装工程职业学院签订《建筑工程砌体劳务分包合同》,约定将该学院新宿舍楼砌体工程、抹灰工程、楼(地)面工程、屋面工程承包给向小均。向小均承包工程后,将砌墙、抹灰工程交给唐文全组织工人完成。唐文全接手工程后,将部分工程交给案外人蓝吉万完成。工程完工后,因工人工资问题,唐文全带领工人到万州区相关部门反映情况。2015年1月13日,唐文全和向小均达成决算,决算单抬头载明“唐文全班组”,包括三方面内容,其中:一、4-7层砌砖2220平方米,单价28元每平方米,计价62160元,已支付3万元,欠32160元;二、二至冲层抹灰3484平方米,单价26.2元每平方米,计价91280元,支付4.5万元,欠46280元;三、吊二层冲层计时工6550元,三方面共计84990元,唐文全、向小均均签字认可。原、被告对2015年1月13日决算中第一、三项已支付完毕没有异议。2015年1月16日,向小均向蓝吉万支付20870元,写具《完工单》一张。《完工单》分为两部分,上部载:“兹有蓝吉万抹灰班组完成从2层到冲层内抹灰,面积10979㎡,单价6元/㎡,计65870元。已支付45000元,余20870元未支付,大写贰万零捌佰柒拾元正。经手人:唐文全,在完工单一项里向小均,领款人蓝吉万”,落款时间2015年1月16日。下部载:“领到65870元,陆万伍仟捌佰柒拾元,内抹全款领清。领款人蓝吉万”,落款时间2015年1月16日。唐文全认为1月13日决算单第二项扣除支付给蓝吉万的20870元尚余25410元没有支付。向小均认为根据1月16日《完工单》已履行完毕支付义务。另查明,唐文全有向重庆服装工程职业学院领取款项情况,其领取的款项从向小均与学校的工程款中扣除。以上事实,有双方当事人提供的书证及当庭陈述佐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根据2015年1月13日原、被告达成的决算单,被告尚欠原告46280元没有支付,被告应按照约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务费。被告提出2015年1月16日原、被告再无账款纠纷,但《完工单》领款人均为蓝吉万,若是如被告所述是与原告的最后结算,由蓝吉万签字不符常理,领款人一项应该由是原告签字,而原告仅是作为经手人身份签字,且《完工单》计算单价、面积、总金额与决算单有较大差异,被告不能证明《完工单》是与原告最后结算依据,不能代表被告已与原告结算支付完毕。对于被告支付给蓝吉万的20870元,原告认可可以从46280元欠款中扣除,被告应按约支付余下的的25410元。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由被告向小均在本判决生效后三天内立即支付原告唐文全人工工资2541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40元,由被告负担,原告已垫付,被告直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递交上诉状并收到本院预交上诉费通知书后应当及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未在本院预交上诉费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缓交、减交、免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双方当事人在法定上诉期内均未提出上诉或仅有一方上诉后又撤回的,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权利人可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该期限从判决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审 判 长  曾维怡人民陪审员  曾亚琼人民陪审员  何长坤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聂登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