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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狮民诉前调字第00120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刘桂英与左国英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狮子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狮子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狮民诉前调字第00120号原告:刘桂英,女,1963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山区。被告:左国英,女,1975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狮子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桂英与被告左国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桂英向本院申请诉前调解,并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诉前调解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桂英撤回诉前调解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桂英撤回诉前调解。审判员  崔英丽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叶 婧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