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狮民诉前调字第00120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刘桂英与左国英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狮子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狮子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狮民诉前调字第00120号原告:刘桂英,女,1963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山区。被告:左国英,女,1975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狮子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桂英与被告左国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桂英向本院申请诉前调解,并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诉前调解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桂英撤回诉前调解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桂英撤回诉前调解。审判员 崔英丽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叶 婧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