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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横商初字第849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横店建筑材料总厂与韦俊跃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横商初字第849号原告:横店建筑材料总厂。被告:韦俊跃。本院在审理原告横店建筑材料总厂与被告韦俊跃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陈剑英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代书 记员  陈安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