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岩刑执字第1167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谢贵州犯盗窃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龙岩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谢贵州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岩刑执字第1167号罪犯谢贵州,男,1980年9月29日出生,汉族,出生地福建省安溪县,小学文化,现在福建省闽西监狱服刑。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1年2月26日作出(2000)泉刑初字第14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谢贵州犯盗窃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继续追缴全部违法所得。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谢贵州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12月16日对其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0月9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2011年1月20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六年;2013年5月8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二年,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五年。刑期执行至2018年11月15日。执行机关福建省闽西监狱因罪犯谢贵州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5年7月27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谢贵州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二0一三年三月至二0一五年五月累计获得达标分二十分。二0一三年、二0一四年度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此次减刑缴交个人财产3000元。本院认为,罪犯谢贵州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谢贵州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四年(刑期执行至2017年2月1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戴景彤审 判 员 黄美华代理审判员 陈煌华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陈晓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