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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修执字第214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韩宇琪与王春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修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修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修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修执字第214号申请执行人韩宇琪,男,2011年9月1日出生。被执行人王春花,女,1969年3月7日出生。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修民云初字第93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执行中本院于2015年5月14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王春花在农行修武县云台大道分理处有存款18172.08元。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王春花在农行修武县云台大道分理处的存款1454.8元至修武县人民法院账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玉明审判员  王保平审判员  康 健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薛冬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