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修执字第214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韩宇琪与王春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修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修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修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修执字第214号申请执行人韩宇琪,男,2011年9月1日出生。被执行人王春花,女,1969年3月7日出生。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修民云初字第93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执行中本院于2015年5月14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王春花在农行修武县云台大道分理处有存款18172.08元。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王春花在农行修武县云台大道分理处的存款1454.8元至修武县人民法院账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玉明审判员 王保平审判员 康 健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薛冬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