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少民初字第896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任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少民初字第896号原告任某,农村居民。被告李某。本院在审理原告任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任某自愿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其理由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某撤回对被告李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任某负担。审判员 王文强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纪文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