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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少民初字第896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任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少民初字第896号原告任某,农村居民。被告李某。本院在审理原告任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任某自愿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其理由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某撤回对被告李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任某负担。审判员  王文强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纪文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