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雨民初字第03643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9-21

案件名称

长沙市芙蓉区高驰门控设备销售部与湖南鑫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沙市芙蓉区高驰门控设备销售部,湖南鑫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雨民初字第03643号原告长沙市芙蓉区高驰门控设备销售部,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万家丽北路三段439号浏阳河畔家园2栋113号。经营者陈敏。被告湖南鑫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万家丽中路二段68号双帆华晨大厦2507房。法定代表人李世中,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长沙市芙蓉区高驰门控设备销售部诉被告湖南鑫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长沙市芙蓉区高驰门控设备销售部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湖南鑫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长沙市芙蓉区高驰门控设备销售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长沙市芙蓉区高驰门控设备销售部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因撤诉减半收取4690元,由原告长沙市芙蓉区高驰门控设备销售部负担。审判员  张建国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谭利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