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门民初字第00577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原告宋建芳与被告海门市飞鹤公共交通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建芳,海门市飞鹤公共交通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海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门民初字第00577号原告宋建芳。委托代理人朱建新,启东市久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海门市飞鹤公共交通有限公司,住所地海门市海门镇人民西路442号。法定代表人汤永辉,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茅涤非,海门市江滨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南通市五一路399号。负责人马勇,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姜鑫,江苏清竹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宋建芳与被告海门市飞鹤公共交通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宋建芳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建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693元,由原告宋建芳负担。审判员 庄玉林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丽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