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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郓执字第267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王新民与靳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郓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郓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郓执字第267号申请执行人王新民,居民。被执行人靳强,居民。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王新民与被执行人靳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郓城县人民法院(2014)郓民初字第112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因另案被执行人靳强的工资及车辆已冻结和扣押,申请执行人表示不参与分配、可以延后执行。被执行人现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认可且不能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郓城县人民法院(2014)郓民初字第1120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姜海峰审判员  樊庆国审判员  张西果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谭亚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