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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张湾民二初字第00332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范本禄与十堰市东风建工集团房建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本禄,十堰市东风建工集团房建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张湾民二初字第00332号原告范本禄。委托代理人程显勇,湖北紫霄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十堰市东风建工集团房建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河南路16号。法定代表人何永高,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范本禄诉被告十堰市东风建工集团房建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范本禄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范本禄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范本禄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25元减半收取612.5元由原告范本禄负担。审判员  李进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孙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