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淮法执字第600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秦宇海与韩晓玲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秦宇海,韩晓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淮法执字第600号申请执行人秦宇海。被执行人韩晓玲。秦宇海与韩晓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1日作出的(2014)淮法民初字第161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调解书:韩晓玲返还秦宇海借款9万元,于2015年1月10日、同年2月15日前分别返还4万元、5万元,韩晓玲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250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2月26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经依法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现被执行人暂无履行条件。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淮法民初字第1617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纪志阳审判员 陈爱明审判员 王亚琳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缪 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