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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定执保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定州市支行与李永昌、张金星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定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定州市支行,李永昌,张金星,朱东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定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定执保字第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定州市支行。被执行人李永昌。被执行人张金星。被执行人朱东峰。本院在执行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定州市支行与被执行人李永昌、张金星、朱东峰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落实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法院(2015)定民初字第2079号民事判决书。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胥耀立审判员  肖世欣审判员  李 贤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解 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