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沧民终字第2536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河北神舟钢管制造有限公司与肖桂玉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沧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第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沧民终字第2536号上诉人(原审第三人):江苏江安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龙川路***号。法定代表人:刘忠明,该公司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北神舟钢管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沧州市孟村县希望新区工业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肖桂玉。委托代理人:孙忠海,河北石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包干中。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包头市中硕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青山区望园南道望隆购物广场商住楼***室。法定代表人:包干中,该公司总经理。上诉人江苏江安集团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孟村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4)孟民初字第75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审理期间,因上诉人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回上诉处理,各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13800元,由上诉人江苏江安集团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刘晓莉审判员 郭景岭审判员 付 毅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金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