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深宝法民二初字第2623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深圳市誉升恒五金科技有限公司与广州市狮峰五金有限公司、丁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拟稿人文红红拟稿时间2015年8月20日核稿意见打印份领导批发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宝法民二初字第2623号原告深圳市誉升恒五金科技有限公司。被告广州市狮峰五金有限公司。被告丁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誉升恒五金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市狮峰五金有限公司、丁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深圳市誉升恒五金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312.5元,由原告深圳市誉升恒五金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已预交案件受理费3383元,应退还原告案件受理费3070.5元。代理审判员  陈小红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文红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