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宝法少民初字第332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6-10-06
案件名称
XX春与庄小明抚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春,庄小明
案由
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最高���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七条第一款
全文
{C}广东省深圳市宝安���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深宝法少民初字第332号原告XX春,女,汉族,1996年1月24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湖南省岳阳县公田镇全福村王家村民组12号,身份证号码43062119960124332X。委托代理人牛庆军,北京市隆安(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庄小明,男,汉族,1991年11月24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西乡流塘前进二路宝田路口,身份证号码440306199111241331。委托代理人曾立峰,广东度道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曾倩莹,广东度道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XX春与被告庄小明抚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王灿独任审判,依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XX春及其委托代理人牛庆军,被告庄小明的委托代理人曾立峰、曾倩莹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与被告于2011年相识,随后开始同居生活,一直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12年9月育有一女庄惠童(乳名庄雨馨),一直由原告及其父母抚养照顾。孩子出生后,被告依然不思进取,毫无责任感,被告除对原告出言不逊百般侮辱外,还存在严重的家暴行为,致使双方感情不和、经常因生活琐事争吵不休。2014年2月,原告与被告分居,庄惠童则由被告强行留下,但在短短几个月内,一直遭受被告姐姐及被告本人的侮辱、打、骂、不给新衣服穿等虐待,导致反应迟钝、性格孤僻。后,原告经多次苦苦哀求,被告才勉强将庄惠童交由原告抚养,但至今从经济上未支付过任何抚养费,从情感上没有关心照顾过。因为孩子年幼体弱,为了孩子获得更好的生活条件,亟须更多的抚养费,但被告屡次以抢走孩子相威胁,拒绝支付抚养费,无奈,原告只好诉诸法院。综上所述,庄惠童年龄尚小,且一直由原告及其父母抚养,从孩子切身利益考虑,继续由原告抚养为宜,被告承担相应的抚养费亦合情合法。故原告诉求如下:1、依法判决非婚生子女庄惠童由原告抚养;2、依法判决被告一次性支付抚养费人民币432,000元;3、依法判决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被告庄小明答辩称:第一,被告同意庄惠童由原告抚养。第二,关于原告诉求的一次性支付抚养费人民币432000元,因为被告现在没有收入,失业在家,其名下也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所以在一次性支付抚养费上有一定的困难,希望法庭酌情考虑。经审理查明,2012年11月10日原被告未婚生育一女庄惠童,同时原被告生活在一起,直至2014年11月才分开。双方分开后,非婚生女庄惠童由原告及其母亲抚养,原告称庄惠童现在湖南生活,因自己在深圳工作,之后要将其带来深圳生活。原告称自己就职于深圳市国毅辉科技有限公司,月收入8000元;被告于2014年6月20日至2015年6月13日,在深圳市乐凯撒比萨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就职,当时的月收入为2700元,被告称目前自己处于失业状态。上述事实,有经过庭审质证的出生医学证明,收入证明,深圳市社会参保证明及社保卡,深圳市居住证明,深圳市失业登记证明,庭审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权利和义务,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享有同等的权利,本案原、被告现已解除同居关系,原、被告的非婚生女庄惠童一直跟随原告母亲生活,现原告有稳定的经济来源,且被告无异议,本院对于原告要求孩子的抚养权归原告的诉求予以支持。根据法律的相关规定,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关于抚养费的数额,综合考虑被告的负担能力,并考虑到子女的实际需要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本院酌定被告向原告每月支付非婚生女庄惠童的抚养费1,500元,从2015年9月起至庄惠童年满18岁(2030年11月)止。因原、被告于2014年11月才解除同居关系,故被告应一次性支付2014年12月至2015年8月份的抚养费共计13500元(1500元/月×9个月)。原告关于一次性支付抚养费的诉求,因无充分的理由,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原告XX春与被告庄小明的非婚生女庄惠童由原告XX春抚养。二、被告庄小明向原告XX春一次性支付2014年12月至2015年8月份的抚养费共计13,500元,该款项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三、被告庄小明每月向原告XX春支付非婚生��庄惠童的抚养费1,500元,从2015年9月起至庄惠童年满18岁(2030年11月)止。对于本判决生效前产生的抚养费,被告庄小明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XX春一次性支付,对于本判决生效后产生的抚养费被告庄小明在每月十五日前向原告XX春支付。四、驳回原告XX春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被告庄小明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王 灿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代 盼 盼书 记 员 程姣英(兼)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禁止溺婴、弃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第二十五条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七、子��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