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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中民初字第311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郑斌新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市河西支公司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斌新,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市河西支公司

案由

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民初字第311号原告郑斌新,男1975年3月7日生,山西省太原市人,现住杏花岭区享堂北街五区28排5号,身份证号:210106197503071818。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市河西支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晋祠路一段21号。负责人张德盛,职务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斌新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市河西支公司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郑斌新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斌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20元,由原告郑斌新向本院交纳。审判员 张外姓二○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     楚     雄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