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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园商初字第00014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与虞琪章、顾桃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虞琪章,顾桃娟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园商初字第00014号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住所地苏州工业园区苏惠路28号。负责人束兰根。委托代理人沈扣成,江苏元融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杨超平,江苏元融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虞琪章。被告顾桃娟。本院在审理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诉被告虞琪章、顾桃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9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虞琪章、顾桃娟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撤回对被告虞琪章、顾桃娟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184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3092元,公告费人民币300元,合计人民币3392元,由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负担。审 判 长  肖淑红人民陪审员  沈永年人民陪审员  李明俊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黄诗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