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雁民催字第00061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陕西鑫旭精密科技有限公司、骆成申请公示催告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陕西鑫旭精密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雁民催字第00061号申请人陕西鑫旭精密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子午大道北段江林新城1幢2单元29层2906室。法定代表人骆成。本院在审理申请人陕西鑫旭精密科技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中,申请人陕西鑫旭精密科技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交了书面撤回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陕西鑫旭精密科技有限公司撤回申请。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由申请人陕西鑫旭精密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石丽屏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温剑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