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盐民初字第215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盐山县千童镇前韩村民委员会与李淑兰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盐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盐民初字第215号原告盐山县千童镇前韩村民委员会,住所地盐山县千童镇前韩村。法定代表人霍世辉,农民。被告李淑兰,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盐山县千童镇前韩村民委员会诉被告李淑兰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盐山县千童镇前韩村民委员会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李淑兰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盐山县千童镇前韩村民委员会申请撤回对被告李淑兰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盐山县千童镇前韩村民委员会撤回对被告李淑兰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盐山县千童镇前韩村民委员会承担。审判员白洪港二0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刘津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