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蓟民初字第1242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周建焦与林建国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建焦,林建国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蓟民初字第1242号原告周建焦,农民。委托代理人潘志刚,天津光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林建国,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建焦与被告林建国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周建焦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建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2元(已减半),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周建焦负担。审判员 肖宝珠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赵丽兴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