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石执字第00457-1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河北融投担保集团中泽担保有限公司与河北微风信息技术集团有限公司、河北美好家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申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河北融投担保集团中泽担保有限公司,河北微风信息技术集团有限公司,张建峰,郭立分,田京辉,田月红,河北美好家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东方明珠文化产业有限公司,承德青山锂电制造有限公司,石家庄根深生物技术有限公司,李剑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石执字第00457-1号申请执行人河北融投担保集团中泽担保有限公司,地址:石家庄市槐安东路1号华夏商务酒店8327室。被执行人河北微风信息技术集团有限公司,地址:石家庄栾城308国道东侧北十里铺西南。被执行人张建峰,男,1973年6月2日生,汉族,住址:石家庄正定县北早现乡南岗村商业街**号。身份证号:130123197306021818被执行人郭立分,女,1974年1月27日生,汉族,住址:石家庄藁城市张家庄镇北贾同村胜利东路**号。身份证号:132325197401274421被执行人田京辉,男,1966年1月23日生,汉族,住址:石家庄市新华区赵陵铺镇党家庄村裕兴街**号********室。身份证号:130103196601232132被执行人田月红,女,1967年5月11日生,汉族,住址:石家庄市新华区赵陵铺镇党家庄村裕兴街**号********室。身份证号:132325196705110026被执行人河北美好家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地址:石家庄市桥西区西二环南路128号1号楼105室。被执行人东方明珠文化产业有限公司,地址:石家庄市裕华区槐安路万达5A座写字楼901和904室。被执行人承德青山锂电制造有限公司,地址:平泉县平泉镇西坝村(红山循环经济产业聚集区)。被执行人石家庄根深生物技术有限公司,地址:石家庄裕华区体育南大街356号副1号。被执行人李剑屏,女,1975年12月29日生,满族,住址:石家庄市桥西区工农路***号*******号。身份证号:1308271975********。河北融投担保集团中泽担保有限公司与河北微风信息技术集团有限公司、河北美好家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德青山锂电制造有限公司、张建峰、郭立分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河北省石家庄市平安公证处(2015)冀石平证执字第188号执行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河北微风信息技术集团有限公司、张建峰、郭立分、田京辉、田月红、河北美好家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东方明珠文化产业有限公司、承德青山锂电制造有限公司、石家庄根深生物技术有限公司、李剑屏55495435.72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其等额财产。在冻结、查封、扣押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冻结、查封、扣押的财产,不得对被冻结、查封、扣押的财产设定权利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贾 曼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云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