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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鄂前法执字第125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王玉与张俊梅借款合同纠纷裁定书

法院

鄂托克前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鄂托克前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鄂前法执字第125号申请执行人王玉,女,30岁,汉族,内蒙古自治区鄂托克前旗人,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托克前旗敖勒召其镇鑫洲小区,无固定职业,身份证号码:1527241*******2728,联系电话:15*****9005。被执行人张俊梅,女,43岁,汉族,内蒙古自治区鄂托克前旗人,现住鄂托克前旗敖镇和效家园,职业:会计,文化程度:本科,身份证号:1527241*******0022,联系电话:13*****4758。被执行人张耀军,男,汉族,43岁,大学文化,内蒙古自治区鄂托克前旗人,现住鄂托克前旗敖勒召其镇和效家园,电工,身份证号:152724********0015,电话:13*****4050。本院依据已经发生���律效力的民事调解书内容,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张俊梅在你单位的存款账户(账号:62284830700****0115)内的存款7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伊拉图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安迪斯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