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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志执字第00322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张某某与被执行人高某某、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志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志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某,高某某,李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志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志执字第00322号申请执行人张某某,女,1968年2月24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高某某,男,28岁许,汉族。被执行人李某某,男,1979年7月11日生,汉族,陕西省志丹县人,住志丹县纸坊乡阳庄行政村。申请执行人张某某与被执行人高某某、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陕西省志丹县人民法院(2015)志民初字第00221号民事调解书生效后,申请执行人张某某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借款本金10000元及从2013年11月21日起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的全部利息,案件受理费25元。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已私下履行了全部案件款,申请执行人申请撤销执行,经本院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规定(试行)》第108条(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志丹县人民法院(2015)志民初字第0022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马雪明代理审判员  李晓娟代理审判员  姬燕妮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曹 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