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蒙民催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6-03-10
案件名称
青岛xx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蒙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青岛晟信工业自动化仪表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云南省蒙自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蒙民催字第2号申请人青岛晟信工业自动化仪表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曾焕宗,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曾焕志,住湖南省湘潭市。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申请人青岛晟信工业自动化仪表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5年6月16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蒙自市支行签发的号码为10300052/26303040的银行承兑汇票(票面金额为伍万元整、出票人为红河钢铁有限公司、持票人为青岛晟信工业自动化仪表有限公司、支付人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蒙自市支行)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青岛晟信工业自动化仪表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曾丽琴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杨滨铱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