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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蛟民二初字第317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6-01-11

案件名称

吉林蛟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马英文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蛟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蛟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林蛟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英文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蛟民二初字第317号原告吉林蛟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驻蛟河市蛟河大街14号。法定代表人姚金明,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元明,吉林蛟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职员。被告马英文,男,1965年8月15日出生,汉族,蛟河市新站镇新站村农民,住蛟河市新站镇新站村本屯(身份证:220281196508151035)。本院在审理原告吉林蛟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马英文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因其被告无法查找而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基于被告无法查找而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吉林蛟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5.00元免交。审判员 刘建忠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陈      鑫(此件共2页,共印7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