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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宣区民初字第998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张进礼与陈景全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进礼,陈景全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宣区民初字第998号原告张进礼,张家口市宣化区第九中学教师。被告陈景全,张家口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退休职工。原告张进礼诉被告陈景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5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吕书宇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进礼、被告陈景全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进礼诉称,2012年12月31日晚,陈景全以做生意资金紧缺为由向张进礼借款10000元,2013年8月6日中午,陈景全因儿子儿媳吵架再次向我借款6000元,并答应下午就还。但陈景全至今未偿还借款。为了维护我的合法权益,只好诉至法院要求陈景全偿还借款16000元。被告陈景全辩称,借款6000元属实,借款10000元的事我记不清了。我现在也没钱还原告。经审理查明,2012年12月31日晚,陈景全向张进礼借款10000元,2013年8月6日陈景全再次向张进礼借款6000元,2015年3月15日,陈景全为张进礼出具借条一份,内容为“今借到张进礼人民币16000元壹万六千元整,借款人陈景全2015年3月15日”。至今陈景全未偿还借款。上述事实,有张进礼的陈述,陈景全的答辩,借条原件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陈景全向张进礼借款16000元,陈景全对借条予以认可,陈景全应当偿还张进礼欠款16000元。故对张进礼要求陈景全偿还借款16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陈景全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一次性偿还张进礼借款本金16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陈景全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吕书宇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洪波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