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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张民初字第01139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吴某与叶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叶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张民初字第01139号原告吴某。被告叶某。委托代理人叶青。原告吴某诉被告叶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黄彩霞独任审判,于2015年8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吴某、被告叶某及委托代理人叶青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吴某诉称,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夫妻感情一般,未生育,被告于2013年12月12日因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现正服刑,被告的犯罪行为极大伤害了夫妻感情,且刑期较长,夫妻感情已破裂,故请求法院判令原、被告离婚。被告叶某辩称,原告给付一套住房和50万元现金就同意离婚,否则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吴某、叶某于2004年相识恋爱,××××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夫妻感情尚可,未生育。2012年7月25日叶某因涉嫌犯诈骗罪被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2013年12月12日,本院作出(2013)张刑二初字第0237号刑事判决书,叶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叶某在南通女子监狱服刑期间,吴某也数次到监狱探视,并商谈离婚事宜。2015年6月1日吴某以夫妻感情已破裂为由诉讼来院。庭审中,吴某坚决要求离婚,叶某则要求吴某与其共同承担债务,并给付住房和50万元就同意离婚,故调解未成。上述事实,有结婚证、本院(2013)张刑二初字第0237号刑事判决书及庭审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审理中,吴某自愿表示在叶某刑满释放后十日内给付叶某5万元。本院认为:婚姻以感情为基础,感情破裂是判定准予离婚的标准。本案中,原、被告虽系自主婚姻,但被告因犯罪被判处长期徒刑,严重伤害了夫妻感情,经本院调解和好无效,对原、被告的婚姻基础、婚后感情、要求离婚的原因、夫妻关系现状和有无和好可能等方面进行综合分析后,确认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告请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关于财产、债权、债务方面:审理中,原、被告双方一致确认无婚前财产、婚后共同财产和共同债权,对于债务问题,原告陈述因被告做生意,其经手向其朋友借了10多万元,被告则陈述其经手尚未诉讼的债务有季祖新2**万元、夏建锡21万元、张琦60万元、陶汝平115万元、原告舅妈200万元、原告小舅舅7-8万元,原告对此不予认可。本院认为:原、被告所述上述债务,因权利、义务尚不明确,且涉及到第三人利益,故本案中不宜处理,债权人可依法另行主张。审理中,原告表示在叶某刑满释放后十日内给付叶某50000元,系原告真实意思的表示,且对被告有利,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及其他相关法律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吴某与被告叶某离婚。二、原告吴某给付被告叶某人民币50000元,于被告叶某刑满释放后十日内履行。(如采用转帐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帐号;或汇入张家港市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分行营业部,账号:46×××84)。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吴某、被告叶某各负担60元。被告负担的部分原告已预交,本院不再退还,由被告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直接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业银行苏州工业园区支行营业部,账号:10×××99)。审判员  黄彩霞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 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