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连民初字第0125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深圳市建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江苏宝露温泉酒店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建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江苏宝露温泉酒店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连民初字第0125号原告深圳市建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竹子林建业小区建业大厦207。法定代表人张帮玉,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郭中方、赵丰轲,江苏连云港田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苏宝露温泉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东海县温泉镇温泉路72号。法定代表人王新军,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郭先明,该公司副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祥绪,该公司法律顾问。本院在审理深圳市建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江苏宝露温泉酒店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深圳市建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为“判令被告给付工程款壹万元”。2015年8月20日,原告深圳市建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江苏宝露温泉酒店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建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变更诉讼请求及撤回对被告江苏宝露温泉酒店有限公司的起诉,系自行处分其民事权利及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建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江苏宝露温泉酒店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深圳市建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童 衡审 判 员  赵 玫代理审判员  朱培培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韩振亚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案件受理费分别按照下列标准交纳:(一)财产案件根据诉讼请求的金额或者价额,按照下列比例分段累计交纳:1.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第十五条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第二十一条当事人在诉讼中变更诉讼请求数额,案件受理费依照下列规定处理:……(二)当事人在法庭调查终结前提出减少诉讼请求数额的,按照减少后的诉讼请求数额计算��还。……第三十四条民事案件的原告或者上诉人申请撤诉,人民法院裁定准许的,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或者上诉人负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