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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和民初字第529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巩润全与张国瑞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和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和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巩润全,张国瑞

案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和顺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和民初字第529号原告巩润全,男,汉族,1955年7月4日生,和顺县坪松乡玉女村人,现住。被告张国瑞,男,汉族,1962年2月5日生,和顺县坪松乡玉女村人,现住和顺县。原告巩润全诉被告张国瑞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6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郑美兰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巩润全、被告张国瑞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巩润全诉称:原、被告同系和顺县坪松乡玉女村村民,1996年期间坪松乡玉女村集体征收统筹摊派款时,原告属于本村兑现的长款户,被告属于短款户,村委会在结算时将原告的长款户与被告的短款户做了账务顶对,以此被告欠原告1080元。此事后原告逐年催要无果,无奈只好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决被告立即给付欠款1080元。被告张国瑞辩称:原告所要的欠款1080元是我欠玉女村委会的,与原告无关系,我与原告之间更不存在什么“合同纠纷”,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原告巩润全与被告张国瑞均系和顺县坪松乡玉女村村民。1996年期间和顺县坪松乡玉女村集体征收统筹摊派款时,原告巩润全属于本村兑现的长款户,被告张国瑞属于短款户,玉女村村委会在结算时将原告巩润全所长的款代缴了被告张国瑞所欠的1080元征收款。原告以此为由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立即给付欠款1080元。并提供一支1996年12月1日和顺县坪松乡玉女村的收据证实。被告张国瑞对原告提供的收据无异议,称其欠村委会的,不欠原告巩润全的,不认可原告巩润全代其偿还了债务。以上事实,有双方当事人的陈述以原告提供的收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原告巩润全提供的收据,可以证实其代被告张国瑞向和顺县坪松乡玉女村村委会缴纳了1080元的征收款,取得了和顺县坪松乡玉女村村委会相应的债权。但由于被告张国瑞否认其不知晓当时转让的情况,仍然认为系欠和顺县坪松乡玉女村村委会。因原告也未能提供代被告偿还征收款时取得了被告的同意的证据,可以认定债权人和顺县坪松乡玉女村村委会在转让被告张国瑞的债权给原告巩润全时未取得债务人被告张国瑞的同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条第一款“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的规定,该债权转让合同无效。对原告巩润全要求被告张国瑞支付欠款1080元的主张,本院无法支持。本案经调解未果,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巩润全要求被告张国瑞支付欠款1080元的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巩润全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和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郑美兰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鹏鹂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