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铁县民一初字第00465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崔玉国与关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铁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铁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玉国,关雨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铁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铁县民一初字第00465号原告:崔玉国,男,1964年生,汉族。被告:关雨,男,1976年生,锡伯族。本院审理原告崔玉国诉被告关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崔玉国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崔玉国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崔玉国撤回起诉。诉讼费5685元,全额退回原告崔玉国。审判员 戴龙雨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武晓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