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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铁县民一初字第00465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崔玉国与关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铁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铁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玉国,关雨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铁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铁县民一初字第00465号原告:崔玉国,男,1964年生,汉族。被告:关雨,男,1976年生,锡伯族。本院审理原告崔玉国诉被告关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崔玉国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崔玉国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崔玉国撤回起诉。诉讼费5685元,全额退回原告崔玉国。审判员  戴龙雨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武晓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