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历知民初字第51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临沂浩铖工艺品有限公司与济南市中美丽知袜郎袜业经营部著作权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临沂浩铖工艺品有限公司,济南市中美丽知袜郎袜业经营部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历知民初字第51号原告临沂浩铖工艺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沂南县。法定代表人王胜江,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段修凤,北京市隆安(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济南市中美丽知袜郎袜业经营部,住所地济南市。经营者张玉刚,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临沂浩铖工艺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济南市中美丽知袜郎袜业经营部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临沂浩铖工艺品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临沂浩铖工艺品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临沂浩铖工艺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临沂浩铖工艺品有限公司负担。审判���李炳金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叶青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