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兰民初字第1522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张某与曹某、李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曹某,李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兰民初字第1522号原告张某。委托代理人全蒙蒙,山东有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曹某。被告李某。本院于2015年3月1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张某与被告曹某、李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张某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54元减半收取677元,诉讼保全费2370元,均由原告张某负担。审 判 长 王期枫人民陪审员 崔宝彬人民陪审员 崔晓森法官 助理 董国飞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叶 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