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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安民初字第03762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9-17

案件名称

黄艳妮等与西安市长安区魏寨街道办事处老凹庄村村民委员会等侵害集体成员利益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艳妮,施帅,施某某,西安市长安区魏寨街道办事处老凹庄村村民委员会,西安市长安区魏寨街道办事处老凹庄村村民委员会第一村民小组

案由

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安民初字第03762号原告黄艳妮。原告施帅。原告施某某,系黄艳妮、施帅之子。法定代理人黄艳妮,系原告施某某之母。被告西安市长安区魏寨街道办事处老凹庄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老凹庄村委会”)。法定代表人魏永平,系该村委会主任。被告西安市长安区魏寨街道办事处老凹庄村村民委员会第一村民小组(以下简称“老凹庄村一组”)。负责人黄小军,系该组组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黄艳妮、施帅、施某某与被告老凹庄村委会、老凹庄村一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中,三原告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三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艳妮、施帅、施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由原告承担25元,其余退还原告。审判员  樊宝卫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詹 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