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项民初字第01836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原告刘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项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项民初字第01836号原告刘某,女,1985年出生,汉族,住项城市官会镇。委托代理人周正,河南恪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某某,男,1986年出生,汉族,住项城市官会镇。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于2015年8月19日以双方自行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牛凌宇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建立 关注微信公众号“”